内蒙古自治区旗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六章 发言和表决第三十三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