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旗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六章 发言和表决第三十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围绕会议议题发言,列席人员也可以发言。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用蒙古语言或者其他少数民族语言发言的,应当给予翻译。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