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防教育条例第二条有效本条例所称国防教育,是指对公民进行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国防观念、国防知识和启发公民依法履行保卫祖国以及其他国防义务的教育。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