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耕地质量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耕地质量建设与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措施提高耕地质量,并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必要的资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从土地出让金中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资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耕地开垦费以及其他相关资金中,明确一定比例用于耕地质量建设和保护。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