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土地登记条例/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七条已废止土地部门受理土地登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登记的宗地进行地籍调查,确定权属界线。相邻宗地权属界线由相关土地权利人确认,相关土地权利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确认的,由土地部门根据规定处理。变更土地登记不涉及权属界线变化的,土地部门以原地籍调查为依据办理变更登记。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10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