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土地登记条例/第四章 变更土地登记/第一节 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第十九条已废止商品房出售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依法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许可证;购买人应当在房屋交付使用后九十日内,持商品房买卖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许可证和有关土地登记材料申请变更土地登记。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10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