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土地登记条例/第四章 变更土地登记/第一节 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第十七条已废止依法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进行建设的,该土地使用者应当在获准使用土地后三十日内,申请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10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