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条例/第四章 气候资源开发利用第三十一条已修改经过气候可行性论证的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采取对策和措施,预防项目风险,减轻不良影响,提高气候资源利用效率。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