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条例/第三章 气候资源保护第十六条已修改城乡规划、生态建设规划、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