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条例/第三章 气候资源保护第十四条已修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保护气候资源,应当采取节能减排、湿地保护、城乡绿化等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减少影响气候环境的废弃物的产生和排放,减缓气候变化,改善气候环境。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