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条例/第三章 审计内容和审计程序第二十七条已废止审计机关审定其派出的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交审计结果报告,同时抄送有关部门。内部审计机构审核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后,报所在单位负责人审定,审定后的审计报告应当抄送同级审计机关。委托审计的,由社会审计机构审定审计报告后,连同被审计的法定代表人及其所在企业的书面意见一并提交委托方,委托方应当将审计报告抄送同级审计机关。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3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