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条例/第三章 审计内容和审计程序第二十条已废止承担任期审计的审计机关、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接到审计指令后十五日内制定审计计划,作出审计安排。实施任期审计应当组成审计组,并于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的法定代表人所在企业送达审计通知书,同时抄送被审计的法定代表人。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实施任期审计的,委托方应当在审计实施三日前通知被审计的法定代表人及其所在企业。社会审计机构应当组成审计组,实施任期审计时,应当出示委托审计协议书。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3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