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森林条例/第四章 森林经营管理第二十六条已修改在森林景观优美,自然景观和人文景物集中,具有一定规模,可以供人们游览、休息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教育活动的地方规划建立森林公园,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