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废止

任何单位、组织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视其情节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打着科学旗号进行反科学、伪科学活动的;

(二)盗用科协及其所属团体名义,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非法限制科协及其所属科技团体依法开展工作和活动的;

(四)滥用职权,非法强行干扰科协内部事务的;

(五)贪污或者挪用、克扣、截留科协经费的;

(六)侵占或者非法调拨科协及其所属团体财产的。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