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保障科学技术协会活动条例/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第三十三条已废止任何单位、组织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视其情节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一)打着科学旗号进行反科学、伪科学活动的;(二)盗用科协及其所属团体名义,造成不良后果的;(三)非法限制科协及其所属科技团体依法开展工作和活动的;(四)滥用职权,非法强行干扰科协内部事务的;(五)贪污或者挪用、克扣、截留科协经费的;(六)侵占或者非法调拨科协及其所属团体财产的。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