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保障科学技术协会活动条例/第三章 工作职责第十三条已废止科协应当加强所属科技团体工作,开展学术活动,加强学术交流,提高学科水平,推进学科发展。科协可以依法开展境内外民间的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发展与国际科技组织、科技团体和科技界人士的友好往来。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