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第二章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第十七条已修改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大会秘书处转交有关机关办理。承办机关在接到代表所提建议、批评和意见后,应当认真研究办理,并在3个月内书面答复。代表对逾期不办理或者不认真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承办机关,可以要求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或者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责成承办机关负责人重新办理。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