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对保税港区内因业务需要经常出国、出境的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一次审批、一年内多次有效的出国审批办法,或者办理一定期间多次往返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手续。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