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四条已废止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当事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9月1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