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

已废止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当事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