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条

已废止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被停产停业整顿的生产经营单位,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尚未构成犯罪的,责令立即停止,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