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九条已废止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被停产停业整顿的生产经营单位,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尚未构成犯罪的,责令立即停止,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9月1日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