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9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