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

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公益性岗位、职业技能鉴定、特定就业政策和社会保险等的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以及扶持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政策宣传等。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