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就业促进条例第三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单位或者个人在职业介绍、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等活动中弄虚作假,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