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就业促进条例第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促进就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建立和完善就业机制,改善就业环境,增加就业岗位,促进社会就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农业富余劳动力的就业促进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促进就业的工作情况。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