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废止

行政审批机关依法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应当公开说明理由,并出具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