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行政审批公开条例/第五章 行政审批决定的公开第二十三条已废止行政审批机关依法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应当公开说明理由,并出具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