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学生体质健康促进条例/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第四十一条已修改学校专职体育教师、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课时津贴、业务进修、职称评定、考核评比等,与其他学科教师享受同等待遇。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9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