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学生体质健康促进条例/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第三十六条已修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学校卫生巡查制度,加强对学校内影响学生健康的学习、生活、劳动、食品等方面的卫生和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指导。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食堂、学校周边餐饮单位、个体摊贩和为学校提供餐饮服务企业的监督管理,保障学生饮食卫生安全。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9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