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学生体质健康促进条例/第三章 卫生与营养第二十七条已修改学校食堂的建设和设施配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学校应当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建立膳食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安排专门人员负责食堂卫生安全管理工作。学校食堂从业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食堂工作。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9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