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学校食堂的建设和设施配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学校应当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建立膳食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安排专门人员负责食堂卫生安全管理工作。学校食堂从业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食堂工作。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