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学生体质健康促进条例/第三章 卫生与营养第二十四条已修改学校教学建筑,环境噪声,教室和宿舍的微小气候、采光、通风、照明等环境质量,以及文体活动器材、课桌椅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9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