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寄宿制学校应当设立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室。

非寄宿制学校应当按规定配备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或者保健教师。

鼓励学校与卫生医疗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做好学生伤害事故和有关疾病的防治工作。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