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学生体质健康促进条例/第三章 卫生与营养第二十一条已修改寄宿制学校应当设立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室。非寄宿制学校应当按规定配备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或者保健教师。鼓励学校与卫生医疗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做好学生伤害事故和有关疾病的防治工作。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9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