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学校应当加强学生安全教育,提高学生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学校在组织学生进行体育锻炼和测试时,应当落实安全保护措施。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应急机制,做好应急预案,防止发生群体性安全事件。

中小学校应当按规定办理学生伤害事故校方责任保险。鼓励学生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为学生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