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学生体质健康促进条例/第二章 体育活动第十五条已修改实施初中毕业升学体育考试,体育考试成绩按照不低于百分之五的比例计入总分。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9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