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学生体质健康促进条例/第二章 体育活动第十三条已修改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统称中小学校)应当保证学生每天在校体育活动时间不少于一小时,高等学校(含高等职业学校)应当保证学生每周至少参加三次课外体育锻炼。中小学校实行大课间体育活动制度,每天上午安排一次不少于二十五分钟的课间体育活动。寄宿制中小学校应当每天组织寄宿学生出早操。学校应当认真执行国家体育教学标准,保证体育活动质量,确保每个学生有足够活动时间。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9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