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专利促进条例/第二章 激励措施第二十一条已修改对个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专利申请、专利权转让和专利实施等方面给予支持和帮助。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0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