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专利促进条例/第二章 激励措施第十六条已修改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增加研究开发专利技术及产品的投入。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百分之五十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摊销。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0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