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公共体育设施条例第二条有效本条例所称公共体育设施,是指由政府或者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不以营利为目的、向公众开放用于开展体育活动的场馆、场地和器材。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