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第三十七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其他有关规定的,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由本单位或者上级部门给予直接责任人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给少数民族公民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