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其他有关规定的,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由本单位或者上级部门给予直接责任人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给少数民族公民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