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三十一条已废止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8年6月23日江苏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江苏省保护消费者权益条例》和1991年12月13日江苏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江苏省保护消费者权益条例〉适用范围的补充规定》同时废止。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6年10月18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