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废止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8年6月23日江苏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江苏省保护消费者权益条例》和1991年12月13日江苏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江苏省保护消费者权益条例〉适用范围的补充规定》同时废止。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6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