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二条已废止房地产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房地产开发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以虚假的销售宣传误导消费者;(二)违反国家规定预售商品房;(三)将未经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使用;(四)交付使用的商品房不符合销售合同约定的条件;(五)拒绝履行按照国家规定应当履行的管理、维修和保养义务;(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6年10月18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