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废止

房地产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房地产开发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虚假的销售宣传误导消费者;

(二)违反国家规定预售商品房;

(三)将未经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使用;

(四)交付使用的商品房不符合销售合同约定的条件;

(五)拒绝履行按照国家规定应当履行的管理、维修和保养义务;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6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