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路交通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船舶进出闸擅自滞留、抢位或者超越其他船舶的,由港航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造成航道堵塞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