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路交通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水路交通管理工作;港航管理机构、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船舶检验机构履行具体的管理职责。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水利、海洋与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价格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水路交通管理相关工作。国家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权限负责管辖区域内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