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路交通条例/第三章 港口与渡口第二十二条已修改从事港口经营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申请从事港口理货经营业务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并经省港航管理机构批准。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