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路交通条例/第二章 航道第十七条已修改航道水位变化、施工作业等影响通航条件和通航安全的,港航管理机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及时发布通告,公布航道尺度变化、航标调整等信息以及禁止或者限制船舶通行的时间、航区。船舶不得违反禁航、限航规定强行通过。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