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已修改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地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