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委托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的,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不具备相应资质从事城市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的,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对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以附属绿化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