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四十三条已修改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力量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培育和引进优良品种,优化植物配置,建设总量适宜、分布合理、植物多样、景观优美的城市绿化系统。禁止使用有病虫害的苗木、花草和种子进行绿化。苗木、花草和种子未经植物检疫机构检疫的,不得引进。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