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系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办法第二十条已修改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4年1月21日天津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联系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暂行办法》同时废止。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