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集会、游行、示威在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单位所在地附近举行或者经过的,公安机关可以在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未经人民警察许可,任何人不得逾越。

临时警戒线为有金黄色标志的警戒柱、警戒带、警戒栏,以及警戒标兵线等。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