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废止

同现行犯罪分子进行斗争的立功人员,受法律的充分保护。对立功人员实行报复的必须依法惩处。

各级政府、政法部门和有关单位,都应重视对立功人员的教育、培养,发挥他们的模范作用。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