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已修改

对农村公路及其附属设施造成破坏、损坏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农村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按照破坏、损坏程度给予相应的赔偿或者补偿。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