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农村公路的发展应当遵循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确保质量、保障畅通、保护环境、建设和养护并重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多方筹资、分级负责。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3月1日